五家期货交易所 修订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2日08:42
6月18日,国内五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结算管理办法,自2026年6月21日起实施。
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广期所分别将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修订为:交易所根据会员每日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旬存管银行向交易所支付利息后,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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